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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一百十五年危難動物救援收容管理委託事項」。

臺中市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臺中市一百十五年危難動物救援收容管理委託事項」。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公立動物收容處所管理規則第十七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115年度臺中市夜間犬貓急難救援運送勞務委託案執行日起即停止本公告委託事項。

二、提供本市危難動物救援收容管理服務,提升動物福利,強化動物保護機能。

三、實施對象:於本市轄內立即危害到動物生命、健康安全及受傷之遊蕩動物。

四、實施方式:
危難動物救援收容管理:本市1999話務中心、1959動物保護專線及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後,立即通知本市各委託動物醫院、本市合法立案動物保護相關團體(下稱動保團體)或本市合法立案動物保護相關團體推薦設籍於本市人士(下稱動保人士),於動物事故現場將動物運回,給予必要性之緊急醫療及暫時性收容,救援單位若非動物醫院時,需送至本市委託動物醫院或本市動物之家執行動物之醫療,收容期間以不超過2天為原則,並於次日由動保處將動物運回本市動物之家收容,依規辦理後續處理。

五、經費支付:
動物救援收容管理:本市動物醫院動物收容期間費用每隻以支付新臺幣3,600元為上限,相關費用支付原則如下:
(一)飼料費每隻每日新臺幣100元、住院費每隻每日新臺幣300元,飼料費及住院費以收容當天起至次日計為1日,以此類推;收容當日帶回計為半日。若情況特殊者,得於總經費新臺幣3,600元酌予支付實際飼料、住院天數。
(二)近程運送費:日間時段500元(當天早上8點至晚上10點)/夜間時段1,200元(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8點,以接獲通報時間為基準。);交通費(未尋獲動物、未救援成功等 )日間時段300元/夜間時段700元,次日由動保處派員運回本市動物之家進行後續處理。
(三)遠程(單程路程5公里以上含5公里)運送費:日間時段800元/夜間時段1,500元;交通費:日間時段500元/夜間時段900元。
(四)醫療費:
1、醫療費用每隻支付上限為新臺幣2,000元。
2、其他動物(如鴿子等)醫療費用支付上限為新臺幣500元。
3、夜間救援(限動物醫院申請,夜間定義為下午10時至隔日上午8時,以動物抵達動物醫院時間為基準),每件支付夜間急診掛號費新臺幣500元及夜間照護加給新臺幣500元。
4、經獸醫師專業評估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採緊急人道處理醫療方式,每隻支付新臺幣400元。
5、動物救援相關醫療費用,由動保處成立之經費審議小組按月審議後支付。

六、屍體處理:動物收容期間或動物送交時已自然死亡,屍體點交後由動保處運回,倘為中途收容動物須連動物資料卡及相關文件一併繳回。

七、受委託動物醫院、團體或動保人士:依據「臺中市115年危難動物收容管理作業說明」,於實施期間內受理申請,經審核通過,完成簽約手續後,公布於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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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1-15
  • 發布日期: 2026-01-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收容組
  • 點閱次數: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