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一百十三年臺中市友善街犬貓計畫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規範。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即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實施目的:有效源頭控制本市街犬貓數量,改善街犬貓引起街道環境髒亂、發情期噪音、群聚及公告衛生等問題,提升本市市民生活品質。
三、補助對象:依法設立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登記或立案滿一年以上,且會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
四、實施方式:
- 實施對象:本市轄內未絕育街犬貓(不得施行私人收容所犬貓、純種犬貓及家犬貓)。
- 臺中市友善街犬貓計畫標準作業程序:
- 參加本計畫之符合資格團體擬具「臺中市友善街犬貓計畫補助申請書」向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提出申請。
- 申請期限: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31日下午5時前,以郵寄辦理者依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經審核通過,簽約後開始執行計畫。
- 團體以人道方式誘捕街犬貓後帶至動物醫院掃描確認無晶片且無從辨認身分者,於配合之動物醫院進行剪耳耳號註記、狂犬病及貓三合一疫苗預防注射、晶片及植入、除蚤點藥、絕育手術及術後復原療養,街犬貓絕育施術時須拍照記錄,照片需含術後全身、取出物、剪耳註記臉部正面照、植入晶片號碼、施術日期及本計畫名稱,再將術後復原之街犬貓原地回置。
- 由團體彙整補助申請資料後,依合約書提送分期成果報告、領據、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接受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經費補助支出明細表、合作獸醫診療機構街犬貓絕育請款清冊及臺中市友善街犬貓計畫流程紀錄表(犬貓請分開填列),送動保處核銷及撥款。
- 各學校、社區及鄰里可填具申請書向動保處申請成為本計畫示範區,請配合之團體協助該區街犬貓絕育回置工作,辦理期間動保處將暫緩提供捕捉街犬貓進所收容之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協請配合之團體先行調查、溝通與處理;倘有其他之情形,由動保處依相關規定處理。
- 與團體合作之動物醫院進行絕育手術中若發現街犬貓已絕育者,不論公母一概不予補助。
- 本補助相關申請書表,請於動保處網站(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下載。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757491/855355/post)
五、經費支付:
- 公貓:每隻補助新臺幣1,400元整(包含剪耳耳號註記、絕育、狂犬病及貓三合一疫苗預防注射、晶片及植入、除蚤點藥、2日術後照護)。
- 母貓:每隻補助新臺幣2,500元整(包含剪耳耳號註記、絕育、狂犬病及貓三合一疫苗預防注射、晶片及植入、除蚤點藥、7日術後照護)。
- 公犬:每隻補助新臺幣1,500元整(包含剪耳耳號註記、絕育、狂犬病預防注射、晶片及植入、除蚤點藥、2日術後照護)。
- 母犬:每隻補助新臺幣2,700元整(包含剪耳耳號註記、絕育、狂犬病預防注射、晶片及植入、除蚤點藥、7日術後照護)。
六、補助總金額:本計畫經費上限計新臺幣400萬元整,總金額額度用罄即不再受理團體申請補助。
七、於本市執行本計畫之團體皆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第9條規定,如有違反,應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公物、公款補助,並應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相關責任。
八、若有未盡事宜,逕依本府其他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