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府授法規字第一O五O一O五七五O號令訂定發布施行。飼主如不繼續飼養犬、貓,應負擔送交動物收容處所之飼養照護所需費用,近年來因物價指數上漲,且因應國家零撲殺政策,動物收容日數延長,導致收容成本大幅增加,又依農業部訂定之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犬貓之單位量詞為「隻」,故本標準有檢討修正之需要,爰進行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其重點如下:
一、修正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犬、貓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犬、貓之單位量詞。(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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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修正,自115年8月28日起生效。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8-28
- 發布日期: 2026-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動物收容組
- 點閱次數: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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