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理北屯區土地糾紛案,該地飼養多隻靈提犬,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會同法院於115年1月14日到場,經查現場飼養30隻靈提犬與2隻混種犬共32隻,動物精神狀況良好,惟查有飲水不潔、籠底破損及皮膚病情形,故當場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請飼主改善並給予動物必要醫療。
動保處1月16日接獲通報部分籠子遭移動至馬路旁並且犬隻有受傷及遊蕩在外,再次派員到場發現1犬死亡、4犬受傷、2犬在外遊蕩、1犬飼養環境安全有虞,共計扣留8隻,並將受傷犬隻送至動物醫院治療,於評估健康後進行絕育並開放認養。
另據飼主表示現場籠子遭破壞並非棄養在外,經清點有5隻逸失,其餘19頭犬隻,飼主表示因無力再飼養,已自行聯絡動保協會收容,將犬隻陸續分批送往動物醫院評估健康後進行絕育及寵物登記,後續交由協會進行中途收容送養。
動保處於今(20)日至該協會安置動物地點訪視,19頭犬隻已完成寵物登記,13犬已完成絕育,其餘陸續絕育中,動物飼養狀況皆良好,動保團體本於協助飼主妥善安置動物,本處將與協會公私協力解決動物困境予以收容安置及送養,本處亦將持續進行訪視及追蹤動物後續去向。
有關飼主因過失致動物受傷死亡、犬隻未辦理寵物登記及絕育、未善盡管領責任致犬隻於道路遊蕩,依動物保護法規定分別可處新臺幣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5萬元至25萬元及3千元及1萬5千元罰鍰,動保處已函請陳述意見,倘有違規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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