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臺中市一百一十二年委託辦理於核心熱區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實施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十六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一十一條第二項及農業部112年9月28日農護字第11200726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簽約日起至112年12月11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實施目的:為改善遊蕩犬隻侵擾野生動物問題,結合民間動物保護能量,於核心熱區內全面進行家犬強化管理,落實飼主寵物登記與繁殖管理,並杜絕放養行為,以行政委託方式,委託本市公司、商號或人民團體協助辦理相關家戶訪視及案件稽查。
三、實施方式:
(一) 申請資格:
1.具公司登記或具商業登記、或為本市登記在案人民團體、或向內政部登記在案人民團體,且會址或分支機構(辦事處)位於本市轄內。
2.具動物保護稽查行政委託之相關經驗。(應檢附相關文件,例如:曾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動物保護案件稽查之公文書或契約書等。)
3.參與本計畫之所屬成員應完成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本計畫之教育訓練。
4.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密錄器及能即時記錄訪查路線之GPS軌跡紀錄器(或有相同功能APP之手機)
(二) 委託事項:
1.家戶飼養犬隻訪視:實地於指定「鄰」內逐戶進行家戶飼養犬隻訪視,並進行家犬飼養法規宣導。
2.家犬飼養輔導:於有飼養犬隻之指定地址協助完成家犬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及絕育,如有家犬放養情形則輔導至符合動物保護法及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規範,必要時應針對違法事由蒐集事證及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倘未完成改善則將相關資料移案動保處。
(三)經費支付:
1.家戶飼養犬隻訪視:每一鄰家戶飼養犬隻訪視委辦費新臺幣2,000元。每一鄰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或GPS軌跡紀錄如有內容未完成或經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2.家犬飼養輔導:每一指定地址或座標地點家犬飼養輔導委辦費新臺幣2,500元。每一指定地址或座標地點中任一家犬有未完成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或絕育者,每缺少一項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此部分最多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另未蒐證完成移案動保處者,每一指定地址或座標地點再處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四、有意參加者請於112年10月16日前向動保處提出申請(附件1、附件2)。
五、受委託單位名單:
(一)台灣寵物全方位教育發展救援協會
(二)社團法人臺中市希望愛生命關懷協會
(三)倆人肆腳工作室
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3)。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七、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