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授農動藥字第10900970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3條第5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目的:為防治動物狂犬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以維護動物與市民健康。
二、實施日期:自民國109年5月10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區市民所飼養出生滿3個月或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已逾1年有效期之犬貓及人工飼養陸生食肉目動物(如雪貂、浣熊、白鼻心等﹔鰭腳亞目除外)。
四、實施方法: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動物前往注射地點,每年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
(一)注射地點:
1、本市獸醫診療機構,詳見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網站(https://www.animal.taichung.gov.tw/醫藥防疫/動物醫院委辦業務),請市民就近辦理。
2、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實際情形排訂日期、時間、地點,安排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服務。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費用:
1、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依「臺中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辦理。另基於公共利益及狂犬病防疫特殊需求,依規費法符合相關條件者得免(減)徵相關規費。
2、本市獸醫診療機構:依「社團法人臺中市獸醫師公會訂定開業醫院小動物診療費用標準」辦理。
(三)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證明牌:
1、動物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本市委辦狂犬病預防注射動物醫院應發給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及印有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關防『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書』,證明書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執3年。
2、本市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為圓型頸牌,正面印有年度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字樣,背面印有臺中市政府、證明牌編號與電話(04)23869420等字樣,顏色為109年藍色、110年黃色、111年綠色、112年紅色,每4年依序輪換。
3、非領有本市或其他縣市政府公告印製之狂犬病預防注射證明牌或證明書,均視同未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
(四)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資料電子化登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得請配合本市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管理系統電子化動物醫院,將完成狂犬病疫苗注射資料即時登錄於「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管理系統」。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未能依規完成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者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防疫人員稽查,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六、動物參加展示會、比賽等群聚活動時,其狂犬病疫苗注射時間應滿7日,不得超過1年。
七、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飼養犬貓如被其他動物咬傷或咬傷其他動物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9條規定執行隔離等必要之處置,並通報動物保護防疫處。
八、原臺中市政府105年12月15日府授農動藥字第10502706831號「辦理本市動物狂犬病疫苗預防注射事項」公告廢止,並自109年5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