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公告臺中市112年度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評鑑實施計畫。 |
依據: |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
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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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計畫目的:為提升本市動物福利,落實尊重動物生命教育及 維護動物保護之立法精神,本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定得以 輔導、協助及委託各級學校、民間機構、團體辦理動物認養 、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等相關動物保 護防疫工作事項,並得予以獎勵,以強化受補助者辦理計畫 或委託工作之執行成效。 |
二、 |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
三、 |
執行機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 |
四、 |
計畫期程:112年1月至12月。 |
五、 |
評鑑對象:於111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期間,依臺中 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向動保處申請補助或受委託 辦理動物認養、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宣導 等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 |
六、 |
評鑑方式與期程: |
(一) |
本評鑑計畫採書面評鑑方式辦理,評鑑期間自111年11月1 日至112年10月31日止。 |
(二) |
動保處於辦理評鑑前1個月,函請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 辦理之各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於112年11月10日前提送 評鑑書面資料(格式及撰寫說明如計畫附件)、受補助或 委託計畫工作成果報告書及其他佐證資料進行評分,活動 辦理實況可製作錄影檔提供委員作為評鑑參考。 |
(三) |
動保處於112年11月30日前召開評鑑小組工作會議進行書 面評鑑,評鑑前由動保處擬具計畫活動內容是否具體執行之初審意見供委員評鑑參考,評鑑之結果經核定後,以書 函正式通知各受評單位評鑑結果,相關評鑑結果並公布於 動保處機關網頁。 |
七、 |
評鑑指標及細項配分: |
(一) |
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 |
1、 |
計畫執行:15分。(含計畫行政績效5分、計畫完整度10分) |
2、 |
計畫成果:25分。(含計畫目標達成率15分、成果報告書完整性10分) |
3、 |
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15分。(含成果後續預期運用成 效5分、成果貢獻度10分) |
(二) |
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 |
1、 |
人力配置:10分。 |
2、 |
業務管理:15分。(含媒體宣傳數量及效果10分、自籌款分配比率5分) |
3、 |
設備配置:10分。 |
(三) |
綜合考評:10分。 |
(四) |
加分項目:簡報答詢10分。(含簡報內容及計畫創新度10分) |
八、 |
評鑑等次與獎勵方式: |
(一) |
評鑑結果等次如下: |
1、 |
優等:總分數達90分以上者。 |
2、 |
甲等:總分數80分以上,未達90分者。 |
3、 |
乙等:總分數70分以上,未達80分者。 |
4、 |
丙等:總分數60分以上,未達70分者。 |
5、 |
丁等:總分數未達60分者。 |
(二) |
獎勵方式:評鑑結果列優等及甲等者,依下列方式獎勵: |
1、 |
優等:發給獎牌1面及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 |
2、 |
甲等:發給獎牌1面。 |
九、 |
經費來源:由112年度臺中市動物福利基金「動物福利管理 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獎勵費用」項下支應。 |
十、 |
其他: |
(一) |
有關執行補助或受委託工作計畫之組織管理評鑑項目部份 ,各申請補助或受委託辦理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應提 送實際執行該工作計畫內容中有關「人力配置」、「業務管理」及「設備配置」等項目之實際辦理情形並據以評分,倘未提送者,本評鑑項目將由評鑑小組委員依據受補助或委託計畫工作成果報告書內容逕予衡量及評分,受評單位不得異議。 |
(二) |
各申請補助或受委託辦理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所提報 計畫未於112年10月31日前全部執行完畢,請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先行提報評鑑期間已執行完畢部分之「評鑑書面資料」、「工作計畫成果報告書」,並由評鑑小組依據 計畫執行進度及相關內容辦理評鑑。11月以後完成的工作計畫績效評鑑將併入次(113)年度評鑑。 |
(三) |
本評鑑小組委員有應迴避情事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 |
(四) |
為避免不同評鑑小組委員對同一受評單位評分差異性過大,以該受評單位所得之平均分數為基準,單一評鑑小組委員對該受評單位之評分與其平均分數相差超過15分者視為極端值,該評分將不予採計。 |
十一、 |
本評鑑實施計畫內容、評鑑指標、細項配分及評鑑書面資料請至動保處網站(https://www.animal.taichung.gov.tw/)「 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評鑑」點選連結下 |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法務部業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參考運用,電子檔置於法務部廉政署/防貪業務專區/利益衝突/業務宣導項下(https://www.aac.moj.gov.tw/6398/6548/6598/6602/625859/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