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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下特定寵物業許可會遭到廢止?

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1.不符合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所定飼養設施基準、專任人員、特約獸醫師資格及應辦理事項、未依規定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未依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妥善處置特定寵物。
2.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
3.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
4.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
特定寵物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1.未依規定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或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專任人員未在場配合。
2.未依規定由特約獸醫師辦理特定寵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檢視特定寵物及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3.未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4.繁殖業未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並保存三年。
5.買賣業未將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6. 買賣業未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7. 繁殖業及買賣業未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上一季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8.登記事項變更時,未依規定辦理特定寵物業變更事宜。
9.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未依規定辦理。
10.未依規定辦理繁殖業應辦理事項。
11.販賣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不得買賣之特定寵物。
12.未依規定提供寵物相關資訊文件予消費者。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7-11-2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