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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動物不得使用方法?

(1)爆裂物。
(2)毒物。
(3)電氣。
(4)腐蝕性物質。
(5)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6)獸鋏。
(7)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2-18
  • 發布日期: 2015-07-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 點閱次數: 1876